广东省2014年3月起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解读
广东省2014年3月起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全省改革分阶段实施,6月1日前全省全面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改革的背景
工商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现行工商登记制度设计中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部分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对这样一个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重要制度进行深度改革,其核心并不仅仅是针对工商登记制度本身的不足,而是要调整和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所体现的、所承载的政府职能。在现行政府职能体系下,政府承担了一些本应由市场、企业和行业自行可以调节和解决的事项,表现在工商登记制度上,就是前置审批过多、准入环节复杂、准入门槛较高、各地登记条件不够统一以及市场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监管缺位越位等问题。以上问题,造成了政府既“管了不该管的事”,又可能造成“该管的没管好”。与此同时,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受到束缚。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调整与完善。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推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就是要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提高登记注册准入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使市场主体更加方便快捷的进入市场。因此从一开始,省委省政府就将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直接体现和突破口。
2010年,省委、省政府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纳入我省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并持续推进。2013年经工商总局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在深圳、珠海、东莞和佛山市顺德区开展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改革显著激发了社会投资创业的活力。截至2013年底,全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582.4万户,其中各类企业181.0万户,比上年底分别增长12.8%和18.3%;2013年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10.8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35.3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5.7%和50.4%。2013年,深圳、珠海、东莞、顺德四个试点地区新登记市场主体增幅分别达到129.4%、53.0%、21.5%和17.8%,高于同期全省其他地区10.1%的平均增幅。二是改革有力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圳、东莞等地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动下,压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达到30%以上,企业登记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三是改革有效提升了市场监管效能。通过落实“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促进了协同监管,推动了整体监管效能的提高。四是改革发挥了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了社会自治能力提升。
2013年10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革措施吸收了广东的部分试点经验。11月7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工商总局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情况时指出,广东的改革试验结果是成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今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部署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又充分结合广东先行先试的特点,下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细化改革、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作出2014年在全省推开并基本完成改革的具体安排部署。
二、如何理解此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就是要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增强我省的竞争力。通过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领域审批、监管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宽进严管”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改革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简政放权;二是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三是宽进严管,权责明确。
关于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贯穿了处理好四个关系的要求:一是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通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既要放松市场管制,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要强化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简政放权,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又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高效有序市场秩序上来。三是处理好“审批”与“管理”的关系。既要加快工商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现审批事项的“减放转优”,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又要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厘清部门职责,明晰监管责任,强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四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要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利,还权于市场;又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方案》共提出了四个方面的12项改革措施,6项涉及“宽进”,6项涉及“严管”。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工商登记审批流程。
——登记审批流程改革
改革前:“先证后照”。大量工商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改革后:“先照后证”。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并进一步精简和规范。除少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大部分工商登记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存在种种弊端。首先是准入程序设计不够科学。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因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其次是审批事项多而不清,审批成本高。经初步清理,有法定依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更多,且调整变化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不明确,成为长期困扰企业和登记机关的问题。同时,这些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审批成本高昂。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时限计算,每增加一项审批事项,办理周期就相应增加1-20个工作日。再次是市场监管效能较低。现行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互渗透的制度,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边界不清,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主管部门履行市场管理职能时往往把重心放在资质资格审批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或“以批代管”现象,市场监管整体效能偏低。
为拆除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并着眼于提升市场整体监管效能,《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这项改革,是我省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实行这项改革,可以发挥准入程序改革对工商登记及管理制度体系改革的牵引作用。一是有利于理顺证照关系,推动关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二是有利于明确工商登记机关、各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促进协同监管和整体监管效能提升。
市场准入除了工商登记,还有与主体准入有关的行政审批。只有各级各部门切实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协同推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才会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落实此项改革,《方案》从两个方面予以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明确哪些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哪些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特别提示:推行工商登记从“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的改革,是《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的“落地”,需要编制全省统一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制订后续监管措施等。目前,上述两个目录以及相关后续监管措施的编制工作正在进行,将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
〔解读〕此项工作是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的前提。一是要全面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依据的,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二是要进一步精简,在清理的基础上,除少部分保留前置外,其余原则上改为后置,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事项将大幅减少。三是要动态管理并公开。为了使这项改革能真正落实,将规范编制全省统一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按照《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这样,市场主体“办照”前到底需办理哪些前置审批,哪些前置审批已经改成后置审批,清晰明了,有利于落实“非禁即入”,最大限度放开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根本上解决大量“办照难”问题。
——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解读〕此项改革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的保障。在登记流程再造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关联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实现改革的整体协同,才能发挥改革的最大效应,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案》在审批标准化建设部分有很多亮点:一是提出要科学合理降低行政审批条件,减少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解决审批事项“门槛高企”、“合法不合理”以及“申请成本高、审批时间长”的现象。二是提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包括“集中统一办理、同步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这是此前我省部分地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成功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开。三是提出借鉴兄弟省、市审批“告知承诺制”做法。此项改革措施是近年来上海等地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有效引导、约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四是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事项和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特别强调适应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发展要求,“探索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模式,推进工商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充分体现了本次改革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符合“电子政务”的发展趋势。五是提出“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此前,我省顺德等地开展了这方面的积极探索,此项改革打破部门体制机制限制,促进了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极大方便了企业办证办照,社会效果良好。
(二)关于放宽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服务。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公司在办理注册资本登记时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等,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解读〕注册资本是《公司法》特有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也是工商登记的核心条件之一。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同时,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但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由于市场准入资本要求较高,也不同程度滋生了“两虚一逃”违法行为,产生社会信用危机。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公司制企业发展迅速。从全国范围来看,公司制企业已占企业总量近80%,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此次注册资本改革,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是重大“利好”。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深刻变革,但无论怎样变革,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依然是公司的全部财产,而不是注册资本。破除资本信用,建立财产信用,将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理念。需要说明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代表不缴。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虽然公司登记可不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需要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并且要向社会公示,实现全社会监督。股东没有按章程约定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仍然要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一元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是设立公司的一个基本条件之一,开办公司还有场地和人员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公司基本运营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同时,《方案》考虑到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特殊性,提出这些行业应当缴足注册资本,既是执行现行各项专项行业法规,也与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等特殊行业实施审慎监管做法一致。
——改革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登记
改革前:住所登记往往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不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改革后: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对住所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市场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
〔解读〕住所条件是工商登记另一核心条件,适应于所有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较高是障碍市场准入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往的操作中,住所登记承载了很多社会管理功能,往往将住所登记与住所审批捆绑,在住所登记中要把“审批”关,产生准入障碍,也造成部门监管职责不清。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对住所的要求并不高,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资源更加稀缺,住所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一个“门槛”。
《方案》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回归住所登记的本质。明确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降低住所登记的“门槛”。同时,从适应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实现住所资源充分合理利用角度出发,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以鼓励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发展。二是考虑到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市化水平不同,各地对住所条件的要求差别较大,《方案》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在兼顾方便准入和维护秩序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对住所的条件,包括“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满足企业的需要,也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三是理顺住所登记与场地审批的关系。由省一级统一编制市场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住所审批的规范管理。明确市场主体的住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以保证住所的合法性。
特别提示:此次改革,工商登记机关只对住所使用证明作出一般规定,不对“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改革经营范围登记
改革前:对经营范围实行较为严格的核定政策,经营项目登记应具体、明确。
改革后:市场主体经营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机关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解读〕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企业或个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应允许其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不统一、不规范、不清晰等问题,哪些行业和项目无需审批即可工商登记不明确;另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涌现了大量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这些行业哪些应该纳入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又该如何确定,成为困扰企业及基层登记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市场准入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营范围登记的核心在于确定哪些是需要审批的项目。此次《方案》按照是否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这一标准予以划分,并分别规定登记的操作原则。这样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对经营范围的管制,实现“非禁即入”,鼓励企业灵活自主经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特别提示: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的前提是明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前,我省正在抓紧推进上述工作。
(三)关于强化登记后续监管,构建“严管”体制机制。
“宽进严管”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原则,“严管”能否实现,是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统一,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方案》在构建“严管”体系方面的总体理念是:一是转变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的手段,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强化信用监管,用加强信用监管的方式促进市场的诚信经营。二是夯实监管的基础。扩大信息公示的范围,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是企业和政府共享、政府部门之间共享,而且是社会各方面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为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完善监管机制。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落实部门行政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对失信的行为共同采取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企业的自我管理。四是规范监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公平规范的要求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履职,提高执法的公平性和效能,努力实现监管执法的公正、透明、规范。改革目标是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改革年检(验照)方式,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改革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是注销和吊销两种方式。
改革后: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解读〕此前的年检(验照)制度,更多的体现为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一种定期检查监督制度。年检(验照)要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常常导致“塞车”、“拥挤”现象;由于疏忽等原因未按时参加年检(验照),要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处罚过重。
《方案》提出,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改定期集中年检为由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使市场主体由“被监督”改为“我愿意”接受监督,突出年报信息公示功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市场主体可在网上完成全部操作,解决“塞车”、“拥挤”问题。《方案》还提出创新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为愈期年报提供了合理救济途径,鼓励社会监督。此外,改革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建立更行之有效、更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检查的实效性、针对性。
——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
改革前:“发证”、“发照”部门共同监管,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存在“重审批轻监管”或“以批代管”现象。
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登记机关、各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的监管职责,也规定了特定住所的监管责任。
〔解读〕上述规定实质上是确定了审批监管权责对等和行业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管”精神。《方案》规定,只要具有审批权,就要承担相应领域监管责任,以避免市场监管“缺位、越位、失位”现象。针对无照无证经营监管职能交叉的现状,规定无照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依法监督查处;无照无证或有照无证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与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改革相配套,规定国土、规划、建设、房屋管理、消防等部门监管特定住所的责任。通过进一步明晰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各职能部门按照改革要求,制定配套的监管办法和标准,有利于推动市场监管方式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解读〕市场准入放开后,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同维护、全社会的共同治理。《方案》提出,第一,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共享,以便协同采取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第二,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组织,激活业内监督机制,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大监管模式。
——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解读〕司法机关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加强“严管”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监管。因此,《方案》提出,从司法救济方面看,要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能干预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待司法裁判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再依法办理。
从刑事惩治方面看,一是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相关部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解读〕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监管及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是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一方面,政府部门要转变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发挥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没有这一系统,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了解交易对象相关信用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客观上需要这一系统。这一系统既是政府部门市场监管的基础,又是社会信用监管的基础,同时也是市场主体获取交易对象信用信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途径。从我省前期改革试点实践来看,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更广范围更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及互联互通,是落实改革后续“严管”措施的重要保障。《方案》提出,要统一相关标准和规则,建设省、市两级系统,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逐步引入司法、信贷融资等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解读〕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是实现“严管”的重要一环,主要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开展。因此,在向公众开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过程中,要将政府部门监管措施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直接挂钩,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效应。《方案》提出,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二是要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三是加大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力度,鼓励征信机构不断完善信用指标、创新信用产品,充分发挥征信体系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关于改革的实施时间
《方案》要求,全省改革分三个步骤在全省推开。
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在省级和珠三角地区先行启动改革。在此期间,要制订实施改革的配套文件,包括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系列改革配套文件,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目前,省工商局制订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已于2月21日印发。
2014年4月-2014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改革。在此期间,要加快完善各项改革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改革措施的落实。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两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4年7月-2014年12月,总结完善改革。包括开展改革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规范统一全省改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争取2014年底前全省完成此项改革。
根据《方案》对改革实施步骤的安排,省工商局决定全省工商系统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如下:
1、3月1日起,省局和珠三角地区工商部门全面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其他地区工商部门按照工商总局部署实施国家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暂不包括先证后照改先照后证等项改革)。
2、支持粤东西北有条件地区的工商部门于3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项改革。
3、列入第二批实施《方案》地区的工商部门,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面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
五、改革后企业将感受到哪些直观变化
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随着一系列便民惠民举措的落地,社会各界投资创业将享受到更多便利,交易信息获取将更加便捷,交易安全将更有保障,企业将直观感受到下列明显变化:
(一)申请表格更“精简”了。此次全省改革,对内、外资企业登记文书进行了修订。其中,内资企业登记申请书、表格由原来的31种减少为12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表格由原来的31种减少为9种。同时,对填写内容进行了调整规范,方便申请人填写。
(二)登记指引更“清晰”了。改革后,申请表中对填写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指导,进一步修订了提交材料规范,便于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提高办事效率。
(三)办事手续更“简便”了。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住所登记等改革措施的落实,企业办照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企业在节省创业成本的同时也将节省办照的时间;住所登记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将更加便利;经营范围登记的改革,企业自主经营的空间将进一步拓宽。上述改革措施将使新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新型行业的创办大大获益。此外,改革也非常注重小细节的“便利化”。如原企业迁移需要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时同意,此次改革明确企业迁移只需要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准即可,等等。
(四)办理执照更“快”了。此前,改革试点地区营业执照办理时间普遍缩至5个工作日内,大部分业务3个工作日或当天即可办结。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铺开,将进一步推进办照“提速”。此外,随着登记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等的推开应用,将来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办照”。
(五)营业执照换“新”的了。全省推开改革将更换新版营业执照,与旧版营业执照相比,新版营业执照有以下新变化:(1)版式由原来的多种不同规格统一为一种规格,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A3纸大小,副本尺寸为A4纸大小。(2)在格式上,由原来的15种调整、归并为8种。(3)执照上的记载事项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类型进行了相应规并调整,如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4)新版营业执照将记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同时打印二维码,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此外,随着审批登记流程改革、审批事项的进一步精简及公开、审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等,企业办事的外部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上述变化是企业在准入环节的直观感受,下一步全省改革系列“严管”措施将持续推进,企业在享受各项“宽进”的“便利”时会进一步体会到“严管”后的各项法定“义务”。如随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启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的推开实施,企业登记后的信息将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开公示,企业将感受到来自政府部门以外的“广泛监督”。通过改革,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也将带动监管执法效能的整体提升,促进市场秩序更好、营商环境更优。
【小贴士】
广东省工商局提示: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工商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事项登记业务。涉及上述事项变化的,按章程修订备案办理。
——由于此次全省改革修订了新的登记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企业注册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可以通过各地工商部门的门户网站、电话咨询或选择就近的注册大厅领取资料等方式获取新的表格文书和提交材料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准备材料,以尽可能缩短办照时间。
——企业登记注册(包括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新版营业执照的使用。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颁发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
——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原旧版营业执照的最迟使用期限暂不作规定。
- 上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11/20
- 下一篇:广东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