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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012-12-23 16:03:17??????点击:

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总体部署和《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组织开展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要求,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广东实际,探索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明确建设内容,突出建设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分级试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明确试点工作要求;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分别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及试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同时,注重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作用,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合力。

3.系统谋划,突出重点。各试点地区和行业要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和要求,系统谋划,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同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试点重点领域,以点带面,协调推进,并做好与三打、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衔接。

4.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充分借鉴和利用国内外先进成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争在若干领域或关键环节实现创新突破;围绕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强化诚信宣传教育,务求取得实效,为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二、试点范围

省选择以下地区和行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试点地区。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云浮市和顺德区。

——试点行业。信贷、地税。

其他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一个县(县级市、区)作为试点地区;另行选择一至两个行业,作为本地区试点行业。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地区试点的主要内容

各试点地区按照《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要求,统筹谋划,在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以下试点内容中选择若干领域,积极探索,重点突破。

1.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

——制定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共享和披露、发布和查询等行为的管理制度,发挥信用信息对信用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制定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制定完善信用信息标准,确定主体识别标识、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信用信息分类及查询权限等级标准等;制定征信技术规范。

——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制度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2.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

——搭建政府内部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平台。在加快建立完善行业、部门征信系统的基础上,整体规划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探索不同的建设和运作模式,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

——归集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行业和部门,整合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在归集复杂程度和敏感度更高的个人信用信息时,可以重点涉信人群为切入点,分批次整合各行业和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

——依托现有门户网站资源或新建专门网站,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对外发布查询平台。

3.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

——明确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领域及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研究出台鼓励社会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交易,鼓励个人扩大信用消费。

——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明确准入资格,规范审批程序,为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建立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机构,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4.信用奖惩机制建设

——推进有关行业和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对守信者提供服务便利或其他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利用联合征信系统建立行业和部门间的联动奖惩机制,对拥有和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政策扶持、公共服务、贷款授信、人事录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使其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对拥有不良记录者,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动执法和监管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机制,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广泛应用,强化对信用行为的社会联合奖惩。

5.政务诚信建设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加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力度,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发挥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集中整治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拖欠问题。

——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内容,完善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

6.诚信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编写制作信用知识读本、图册、资料光盘、电视短片等,广泛普及信用文化与知识。

——组织编写学前、中小学诚信教育教材,在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加强对公务员等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培训。

——加强经营者诚信示范,深入开展诚信企业和诚信文明示范单位等评选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范推进诚信计量无假货示范街(店)等诚信创建活动。

7.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农村社会成员(包括农户、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等)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

——完善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方法。

——重点围绕金融服务、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领域,加强对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改善农村地区社会信用环境。

8.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

——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推动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扶持资金发放等过程中,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守信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二)行业试点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推开本行业信用建设的基础上,可重点选择以下内容进行试点。

1.信贷

——建立完善信贷征信系统数据保障机制,推动数据质量稳步提升,为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进一步拓宽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丰富数据库信息内容,争取将小额贷款公司等的信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提高信贷征信系统服务水平,健全信用报告受理查询程序,完善信息主体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制度。

——探索建立信贷征信系统与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应用企业和个人的非信贷信用信息,作为发放贷款的参考;支持政府部门在登记注册、资质认定、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和服务中使用信贷信用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进行商品交易、合资合作、订立合同等经济活动时使用信贷信用信息。

——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针对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特点,完善现有信贷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方式,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融资难问题。

——加强对信贷征信系统和信贷知识的宣传,通过展览、讲座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信贷信用理念。

2.地税

——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及评定结果公开方式、信用奖惩措施等。

——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后续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建立与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等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参考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综合效能。

——争取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在纳税信用评级工作中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加强与注册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合作,强化对涉税中介代理机构的信用监管。

——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筹备阶段(20127月中旬至8月底)。

1.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根据两建工作总体部署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选择若干代表性较强、基础较好、积极性高、并有望实现突破的地区和行业开展试点。

2.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其各专责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指导协调试点相关工作。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试点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3.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及《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研究制订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地区和行业根据省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地区、本行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部署试点工作。筹备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29月至12月底)。

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各试点地区和行业按照全省试点工作方案和各自制订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报送交流试点情况和相关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善试点地区和行业的信用环境。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33月)。

选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试点地区和行业,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全面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跟踪督查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各试点地区和行业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和有关工作建议报送省统筹协调小组。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社会信用体系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的综合规划专责小组负责综合协调试点工作,其他专责小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试点相关工作的督导,共同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行业要根据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

(三)加强保障和考核。各试点地区和行业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为做好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其他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市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