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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各子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11-28 12:37:04??????点击:


茂名市市场准入体系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两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总目标,深入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着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建设目标和建设思路



(一)建设目标。力争通过五年努力:



——推进市场主体准入领域改革,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放宽准入限制,降低准入成本,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提高市场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宽松适度、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电子政务及并联审批,有效整合行政资源,深化政务监察和绩效管理,实现窗口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建立健全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及平台建设。通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互通、信息公示、信用管理等综合手段,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等充分共享利用,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提升监管效能,为“宽入严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着力构建创新科学、多元共治的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及平台。



(二)建设思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企业需求,从实际出发,坚持宽入与严管相结合、疏导与管理相结合,推进企业登记审批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提高市场准入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整体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分层分类、以点带面,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先行先试,力求突破。二是改建结合、重在长效。加强改革创新与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认真总结改革经验,研究影响市场准入的深层次原因,构建市场准入长效机制。三是加强衔接、协同推进。重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与信息系统及平台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的同步推进,推动构建宽入严管新体系。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准入制度体系建设。



1.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出台各行业准入细则,明确放宽市场准入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各类企业公平待遇。制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创造条件。加快出台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市发改局牵头)



2.精简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事前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外,取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证照的年检、年审等。2017年,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市编办、市发改局、市工商局牵头)



3.推进商事登记改革。1)实行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除保留的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凭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2)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3)改革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登记。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4)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5)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6建立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公示。(7)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切实落实审批监管职责。(市编办、市工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市政府要求分步推进)



4.深化茂名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构建市场开放、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策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市发改局牵头)



(二)市场准入服务体系建设。



5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可操作、便于评估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完善“一站式”行政服务模式,推行并联审批。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按照社会服务管理职能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原则,下放权力、明晰责任,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作用。(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牵头)



6.拓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和办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办事,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政府效能网上监察、跨部门事项并联办理,推动实体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转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照认证法规和制度体系,推进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开。2013年,连通茂名市网上办事分厅;2014年,连通各县(市、区)网上办事分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改局牵头)



7.推进工商登记方式改革。



1)开展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注册及年检改革试点,持有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在网上受理审核、发放执照和年检验照。此种登记模式下,除特殊情形外,不再保留纸质档案。(市工商局牵头)



2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申请人在“网上注册大厅”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经工商部门预审通过的,申请人提交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工商部门复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等,均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进行,有关登记费通过“网银”等方式缴纳。(市工商局牵头)



8.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各个环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在各级政府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平台,接受群众和企业投诉,协调行政机关处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分级受理、即受即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健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建立多元问责机制。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探索建立人民观察员制度,加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定期公布群众评议结果。(市监察局牵头)



9.培育专业化中介服务市场。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政策,鼓励发展会计、审计、税务、法律、工程咨询、认证认可、信用评估、经纪代理、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审批代办等机构,全面推行专业服务委托制,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市发改局、市民政局牵头)



(三)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10.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将守法诚信度、行业风险度、区域重要度和动态警示度纳入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充分利用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强化监管措施和管理机制,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商品检测、监测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牵头)



11.完善监管信息互通制度。整合部门资源,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汇集企业信用数据,完善全省统一、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各级政府各部门综合运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增强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



12.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平台。善“信用广东网”,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公开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企业监管情况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修复信息,公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方法,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参与市场竞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局、市工商局牵头)



13.完善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和整合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信息运用,建立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以及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与担任社会职务以及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有效衔接,与其任职企业公证资质、贷款政策、抵押担保等相关联;鼓励受限法定代表人修复信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手段,促进营商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市发改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茂名中心支行牵头)



14.加强打击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违法行为。完善工商部门与商业银行工商验资电子比对系统的应用,实现对企业验资账户实时查询,从源头上预防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行为;规范企业登记代理中介组织经营行为,打击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代垫资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黑中介”;大力查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违法案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市工商局牵头)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



     (一)试点实施阶段(20129月至年底)。市市场准入体系建设专责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改革试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及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专责小组各牵头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年底评估、总结试点工作情况,视情扩大试点范围。



(二)基础建设阶段(2013年)。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开展市场准入体系的规划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准入制度、服务方式改革,协同推进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建设工作。



(三)重点建设阶段(2014年)。深化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关键领域的重点工作,初步形成市场准入新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准入服务方式、服务平台、监管制度。理顺部门权责,完善市场准入体系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健全市场准入体系运行机制。



(四)全面推行阶段(2015年)。全面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市场准入体系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完善涉及市场准入体系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市场准入体系工作机制建设。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按照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全面总结经验,深化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场准入体系建设专责小组,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本方案各专项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一名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涉及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为成员单位(由各牵头单位根据专项建设任务确定)。建立市场准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



本方案各专项建设任务,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落实。方案中涉及多个部门牵头的,以排在第一的部门为主。



(二)加强统筹规划。市场准入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建设方案的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确定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进度安排,落实工作责任,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遇到的问题。要在市场准入改革的同时,同步推进监管方式改革,推动建立健全与准入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三)加强配合保障。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在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建立信息互通和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人力、经费等保障,确保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同时,要加强与人大、司法、纪检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改革。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茂名市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部署要求,特制定茂名市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着力打造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配合、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新格局,切实解决政府质量监管缺位、错位和不到位问题,大力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全面推动政府正确履行质量监管职能,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为构建茂名现代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转变职能,突出重点。进一步明晰政府在质量监管中的职责界限,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导向作用,加强对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民生质量安全。



(二)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营造公平有序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注重建章立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质量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三)以打促建,打建结合。加强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的衔接,认真总结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推动构建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两建”工作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统筹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研究细化体系构成和主要内容,明确阶段性目标,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科学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全力服务茂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民生质量安全重点,全力服务幸福茂名建设;加大石化产品、石化装备制造、高岭土、铸铁等优势制造业先进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力度,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打造标准信息资源平台,全力服务企业做强做大。



(二)积极发挥国家危化品质检中心(广东)作用,打造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以国家危化品质检中心和省级授权质检站为龙头,整合全市检测服务资源,打造茂名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并与省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链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硬实力。



(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提高质量监管效能。加强生产及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整合,着力解决部门分割、重复抽查、效能不高的问题。加强监督抽查经费保障,逐步实现监督抽查经费足额列入政府预算。以提升监督抽查有效性为基础,研究改进监督抽样检验方法,加强部门之间抽检结论的通用性。建立抽检情况通报机制,实现抽检资料数据的交换,探索抽查结果共享共用机制。完善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机制,充分发挥惩劣扶优、引导消费的作用。



(四)推动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与评估工作,构建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深入研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理,探索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推动开展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工作,拓展信息来源,完善信息化手段,重点加强对网络信息、申(投)诉举报信息、新闻媒体报道信息、国内外通报信息及商品危害情报数据收集分析。提升风险监测的主动性,开展基于样品检验分析的主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工作的研讨与交流。



(五)以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为契机,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产品型式评价和计量器具产品制造许可制度改革,许可审批权下放到地市一级为契机,进一步明晰责任,充分发挥地市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作用。同时,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加强证后监管,强化退出机制。



(六)加大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力度,保持“三打”高压态势。加强内部监控与自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进一步理顺执法与刑事案件移送“两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处罚信息与质量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和重点销售网点执法,加大重点产品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办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高科技手段从事质量违法活动。



(七)推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以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健全企业质量安全内控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以质量信用信息为基础,开展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强化新型经济体监管,落实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监督责任。



(八)开展企业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指导,深入分析影响企业和产品质量信用的要素,合理制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内容,明晰信息来源和共享渠道,科学设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模型,加强诚信企业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信用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质量安全环境。



(九)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服务质量规范。实施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测评体系和防范体系,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推动服务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加强公共服务信息披露和发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优化服务业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专责小组



  长:谭小娜  市质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邱桂钦  市经信局副局长



黄亚保 
市工商局副局长



车健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员:    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



    市经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



          
 
    市工商局经检科科长



    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科长



    市质监局质量科副科长



  责:负责统筹协调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相应工作。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计划,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快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日常沟通联系、组织协调工作。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曾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余成员兼任副主任。



联络员:阮晓玲  市质监局质量科副科长



       冯卫社  市经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科员



李先智  市工商局经检科主任科员



李世超  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科员



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分为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两部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信局牵头,市旅游局配合。



(二)工作职责



1.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1)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认真贯彻落实《茂名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茂府办〔201230 号),重点推进石化产品、石化装备制造、高岭土、铸铁等优势制造业标准制体系建设;鼓励我市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制定联盟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或制修订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参与国际先进标准制修订。建立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配合建设全省标准信息资源整合平台,开展综合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建立完善消费类产品标准体系。加强重点消费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的标准制定工作。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管理模式。(市质监局牵头



2)打造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以建成的国家危险化学品质检中心(广东)和广东省燃气检测站以及广东省石油化工检验站两个省级授权站为龙头,整合检测服务资源,打造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先进的计量基、标准技术平台。加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管理,提高技术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软实力水平。(市质监局牵头)



3)改革完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建立生产及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协调机制。建立抽查情况通报机制,实现抽查信息交换与共享,推动建立抽查结果在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的互认共用机制。(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改革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以“不合格产品发现率”的实施推动监督抽查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提高。改革完善监督抽查规程,规范工作程序,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统筹管理,制定全市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整合资源,不断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能。争取政府支持,将监督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监督检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产品质量信息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力度,实行监督抽查工作全过程网络化管理。(市质监局牵头)



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机制,不断提高监测效能。明确监测工作定位,加强对重点监测品种的筛选,建立重点监测商品数据库,重点打击不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和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品,提高对不合格商品的发现能力。加强不合格商品的强制退市管理。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顺藤摸瓜,追溯其来源,查清其流向,并依法处理。(市工商局牵头)



4)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风险预警、评估和研判制度



组建和完善地方风险监测工作机构,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专家研判”的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提高发现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能力。大力推广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协作网,加强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应用,加强风险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促进风险信息交流与共享。积极开展高风险产品主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和研判制度建设。加强对消费者投诉商品、服务质量以及商品危害情报数据的分析、跟踪处理,加强对商品质量监管信息的分析、评估。(市质监局、工商局牵头)



5)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配合市场准入体系建设工作严把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关,确保生产、经营企业符合准入条件。加强对获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严格实行注销、撤销和吊销制度。(市质监局、工商局牵头)



6)推动“三打”特别是打假工作常态化建设



继续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执法,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箱包皮具、日化用品、通讯产品、烟草等重点产品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办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高科技手段从事质量违法活动。加强内部监控与自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处罚信息与质量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和完善质监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严处认证、计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质监局、工商局牵头)



7)推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地位,推动生产企业设立首席官试点工作。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的各项要求,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开展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拒售和报告不合格商品,引导消费者拒买并举报不合格商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对部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突出的区域和市场,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监管。建立问题商品质量跟踪机制,促进源头治理。加强对重点产品质量的动态监测与质量跟踪,明确监测不合格产品,未经整改合格不得出厂及上市销售。经整改合格恢复上市的产品,实施质量跟踪,对严重不合格的品牌实施重点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及企业实施强制退出。(市质监局、工商局、经信局牵头)



加强对重点商品流通主渠道的监管。加强对大中型商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各重点商品的销售主渠道实施重点监管,指导重点监管对象健全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实施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加大对不依法落实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经营者及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网络商品质量的检查监管。落实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督促建立健全平台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处理质量违法行为和违法信息,及时检查下架监管部门抽查不合格或者认定为假冒伪劣的商品信息。(市工商局牵头)



建立销售者先行赔付制度,通过完善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引导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及责任追溯协议。推进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提升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付能力。依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和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依法予以公布,支持消费者就不合格产品及欺诈行为提出退货及惩罚性赔偿要求,促进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责任诉讼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市质监局、工商局牵头)



8)开展企业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



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体系建设。加快资源整合,依法共享,推动建立信息流动的通道和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查共享。(市质监局、工商局牵头)



研究制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质量失信产品、品牌及生产经营企业名单。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不合格产品数据库,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不合格产品信息。(市工商局、质监局牵头)



2.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推进服务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做好重点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规划,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和民生服务领域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完善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制度,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测评体系、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优化服务业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服务质量方面的作用。(市经信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



五、分阶段工作安排



根据“两建”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精心筹划、重点建设、全面推进、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配合、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新格局。具体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部署协调阶段(20129月)。根据市两建工作动员会要求,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全市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专责小组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明确工作人员。制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并进行具体部署。



(二)规划制订阶段(20129月至12月)。开展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调研工作,积极征求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深化对质量监管体系内涵及其外延的研究,编制《茂名市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201210月底前,将本小组动员部署情况及专项建设规划报送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建设推进阶段(2013年至2015年)。按照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基础建设年(2013年)。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规划实施和试点工作。着手推动基础性工作:一是进一步清理部门职能,完成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开。二是推动全省统一的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三是推动建立统一的消费投诉举报体系。四是结合“三打”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清理各类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阻碍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相关规定,深入挖掘问题形成的深层次原因,着手推动法制建设。



2.重点建设年(2014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配合推进“大部制”改革,以“一支队伍办案,一个窗口许可”为核心的机制改革,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再造,以12315投诉平台为核心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渠道的再造,以及特定区域、重点行业、新型领域的市场监管领域立法完善等工作。



3.体系建设年(2015年)。加快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理顺市场监管各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责;推动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推动完善市场监管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引导,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标准;进一步强化对体系运行的研究,针对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改革。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按照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加强薄弱环节,加快建章立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巩固取得的建设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现、解决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督查考核。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市、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共同推进良好质量监管体系的形成。 



(三)加强舆论宣传。市、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茂名市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按照《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构建和完善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促进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和建设路径



(一)建设目标。建立和完善“打、控、防、管”综合体系,推动监管向长效化、规范化、事前防范、专业化、智能化转变。加强执法效能监察,追究失职、失责行为。2016年,茂名市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趋于完善、运行顺畅,市场竞争秩序总体状况明显好转。



(二)建设路径。遵循《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基本原则,根据《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细化分解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治理商业贿赂、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市场价格综合监管、打击传销综合治理等5大方面34项具体工作任务,分别由各任务牵头单位牵头完成。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建设。(市工商局牵头)



    1.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与区域合作机制。一是建立各部门间双边或多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合作,深化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二是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合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与粤西片区邻近地市的反不正当竞争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



2建立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认真总结分析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基本情况与规律,进一步提高防范预警的综合能力水平。一是建立重点对象监管机制。根据执法实践,确立重点监管对象,以重点对象为核心,做好综合防控。二是建立重点区域监管机制。结合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区实行重点监管。三是建立重点行业监管机制。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一些重点行业纳入监管体系,创新预警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3.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信息披露、惩戒机制。一是建立相对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信息披露机制。依托市场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与市场监管其他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信息互通,完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信用信息,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披露。二是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惩戒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不正当竞争“黑名单”、“重点监控对象”等机制,在现有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试行合适的惩戒制度。



4.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公众和媒体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建设。一是指导各行业自律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大预防性监管、指导力度,协助行业组织制定相关的公平竞争自律规范。二是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突出多层面的社会监督主体参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社会力量推进公平竞争秩序形成。



5.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组织保障机制。在现有职责分工基础上,构建以联席会议机制为核心的组织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制定联席会议的基本规范,发挥联席会议的枢纽作用,提升监管合力。二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项调研,进一步推进执法监管规范化、流程化,提升队伍整体执法能力。



(二)治理商业贿赂建设。市监察局牵头)



    6.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机制。一是加强对社会群众的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等信息渠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纪律和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公职人员和企业人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三是强化舆论监督。积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监督,对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曝光,抨击丑恶现象。



    7.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外部制约。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引导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三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8.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惩处机制。一是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利用各手段和途径排查、发现商业贿赂线索,对商业贿赂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不仅要追究受贿者的责任,也要追究行贿者的责任,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制裁。二是突出治理商业贿赂重点。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经销、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着力查处食品、药品、烟酒、电器、家具、服装、日化用品、教学器材、建筑材料等领域中,政府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案件。三是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执法规范和防治腐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市场监管部门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关的司法判决书,有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的信息等应予以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落实。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医疗卫生等市场交易领域。



    9.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制度,纪检、审判、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机制,加强案件信息交流共享。二是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确保案件信息沟通和协查机制运转畅顺。三是建立定期集中研判信息制度,各执纪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信息。四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整合办案力量和资源,实现办案人员统一调配、办案资源统一共享、重大问题统一研究,并根据案情需要协商制定联合行动方案。



    10.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监督考核机制。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遏制苗头。三是加强责任考核。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列为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考核,奖优惩差。



(三)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建设。(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11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大力推进年度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政策体系;突出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项工程,组建重点产业(集群)专利联盟,积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版权兴业工程。



12.完善知识产权监管行政执法体系,形成快速高效的执法机制。一是完善市、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二是提升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和运转高效的执法机制。



1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刑事司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加强对文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畅通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线索移送渠道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强化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和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案件快速解决机制。三是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14.加强重点地区、行业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监管。一是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全面整治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加强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的市场监管和巡查。二是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软件、集成电路及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研究和完善域名、网络文化作品、生物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5.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智能化监管水平。一是加强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畅通权利人举报投诉和维权渠道。二是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各成员单位官方网站及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的作用。三是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建设,对严重侵权者采取限制性或者惩罚性措施。



    16.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监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二是加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水平。三是结合产业发展特点,搭建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17加强区域协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一是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完善国际和区域间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三是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和涉外应对的跟踪研究,适时发布知识产权预警信息,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国外知识产权维权。



    18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宣传,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各类典型案例、重大案件的社会宣传。二是推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体系试点工作,重点引进、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懂技术、会管理的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三是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培育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19建立完善组织保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监管合力。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构建相关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二是建立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社会披露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三是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多层面、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



(四)市场价格综合监管建设。(市物价局牵头)



20.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和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力量,开展价格执法业务培训,增强基层执法人员反价格垄断执法能力。加强基层价监机构基础建设,推进规范化价格监督检查局创建活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丰富完善反价格垄断执法方式。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市、县一级的价格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基层价监机构的执行力。



21.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重点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建设,结合全市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行动,重点对当地大型零售企业进行规范,制定行业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规则,研究制定部分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与服务领域价格行为规则。对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建立价格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价格收费自查监督等制度,推进价格监管前移。



22.加强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基层价格监督平台,在当地大型零售企业及专业市场,组建社会物价监管员队伍,建立价格监管、监测平台和制度,完善价格监管网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社会物价员的培训。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诚信兴商”活动。定期组织农副产品、零售商会等行业组织进行交流座谈、提醒告诫其切实进行价格自律规范,承担应有的社会义务。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社会物价监管员队伍建设。



23.加强跨区域价格执法体系建设。针对价格垄断案件及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情况,加强与各县(市区)及茂名周边地区价格执法合作机制建设,提升整体执法效能。



24.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价格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民政、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动。建立价格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行动,积极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探索实现价格执法联动常态化、长效化。加强价格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建设,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价格违法案件,按程序进行移交。



25.加强价格投诉举报体系建设。加强价格举报机构建设,打造专业化队伍,改进举报工作装备,参照省价格举报中心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举报中心接诉、受理、办理、答复、复查、复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拓宽价格投诉举报和消费维权渠道,在物价部门网站上开通网上举报平台,公布电子邮箱,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互动。



26.创新价格执法技术手段。强化分析取证手段,加强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查处难度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取证研究,开展专题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对专业技术性较强行业的价格检查,通过购置专业检测设备或联合质监、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方式,提高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



27.加强价格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价格监测,对重要商品价格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波动第一时间作出分析判断,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建立应急指挥协调制度,各级物价部门成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整合相关资源,形成合力。建立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价格应急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形成对价格违法的高压态势。



28.建立价格执法舆论宣传机制。建立价格舆情监测机制,密切关注舆论热点、敏感价格问题及带有苗头性趋向性价格报道,及时进行评估、预警、分析、引导和应对。建立价格政策宣传机制,结合民生价格热点问题,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典型案件披露制度,要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定期曝光当地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效应,提升价格执法的社会效果。



(五)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建设。(市打传办牵头)



29.建立完善打击传销组织领导机制。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法委(综治办)、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工作协调机制,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形成社会参与、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法委(综治办)、工商、公安机关为联席会议的主要负责单位,牵头开展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要设立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好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必要时,各县(市、区)政府可抽调各部门力量成立打击传销专业队,负责日常的清理整治,打击传销专业队的运作及经费保障由政府负责。



30.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打击传销奖励和激励机制,制定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开展打击传销先进评选表彰活动,鼓励、支持查处传销大要案件。二是进一步强化打击传销工作责任追究,对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强化打击传销经费、装备、人员配置、培训等保障机制建设。



31.建立完善打击传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是加强对打击传销适用法律法规的研究,解决查处传销取证难、定性难、惩处难的问题。二是由政法委牵头,检察院具体负责,推进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32.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工商、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把打击传销工作重点由清查驱赶为主转变为刑事打击为主,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整治为主转变为以公安机关侦办传销经济案件为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工商直[2007]212号)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各级打传办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清查整治,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工作。加强与信息部门、金融部门协作,为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三是进一步加强区域执法协作。依托海口、北海、茂名、湛江三省四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合作机制,在案件协查、人员遣返、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开展协作。



33.建立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监控机制。一是依托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加强对传销活动和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及参与人员情况的监控。二是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数据、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取证,提升监管和打击手段。三是加强舆情、警情、情报以及传销活动投诉举报分析,及时掌握各地区传销活动动态,加强对传销活动严重地区的督查,坚决遏止传销活动出现反弹或蔓延。



34.建立完善群防群控的监管机制一是发挥基层综治力量,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整治,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基层防御体系。二是积极发布打击传销警示、提示信息,深入开展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教育宣传活动,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三是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发挥直销企业自律机制作用。



三、分阶段工作安排



根据“两建”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精心筹划、重点建设、全面推进、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新格局。具体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试点实施阶段(20129-12月)。选取高州作为全市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地区201291日至1220日,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试点工作。20121210日前,由各试点地区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及时报送市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各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于20121215日前报市市场竞争秩序建设专责小组办公室汇总。



市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作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监察、工商、知识产权、物价、打传办等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实际,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找准难点,积累经验,及时梳理总结,为全面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二)基础建设阶段(2013年)。按照《茂名市建设监管体系工作方案》要求,着手推动如下基础性工作:一是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监管执法机制改革。进一步梳理市场竞争秩序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工作资源,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二是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的信息化监管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交易监管平台,改进市场竞争秩序的信息化监管方式,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信息及时、完整、有效地征集和应用。三是结合“三打”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挖掘问题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监管方面的法制建设。



(三)重点建设阶段(2014年)。全面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认真抓好关键领域的重点工作,初步形成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一是按照我省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部署,在市场竞争秩序监管领域推进以“大部制”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改革。二是重点推进以“一支队伍办案”为核心的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执法机制改革。



    (四)体系建设阶段(2015年)。加快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体系,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理顺市场竞争秩序监管各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责;依托全省统一的交易监管平台,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进一步完善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监管的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秩序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引导,推动公平竞争的行业自律规范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运行的研究,针对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改革。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按照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加强薄弱环节,加快建章立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巩固取得的建设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场竞争秩序建设专责小组。由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牵头,主要负责市场竞争秩序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市场竞争秩序建设的具体工作。



组长: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市知识产权局、市物价局分管领导。



成员: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打传办等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



市场竞争秩序建设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市场竞争秩序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场竞争秩序建设专责小组要加强与市“两建”办及其他专责小组的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制度。深化与各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深化信息通报与资源共享,建立完善权责对等的市场竞争秩序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茂名与相邻地市地区的沟通协作,形成市场竞争秩序监管地区合作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加强督查考核。健全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共同推进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环境的形成。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茂名市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工作方案





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建”工作部署和《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理顺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运作机制,着力构建“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市场监管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清理、调整行政执法职能,整合相同或相近的行政执法职能,进一步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明确各层级行政执法权责,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次,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立和人员管理,加强保障,提高执法能力。



(三)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紧密衔接起来,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务服务体制改革密切联系起来,协调联动,有序推进。



(四)先行先试,稳步实施。抓住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开拓创新,科学谋划,因地制宜,以点带面,着力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监管新格局。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清理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动“一个窗口许可”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审批的,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整合归并,确需多个部门审批的,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和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推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对行政审批事项需同一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原则上调整为一个机构承担;结合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将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机构集中。(责任单位:市编办、政管办)



2.健全日常监管体系。在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移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日常监管体系,由各相关部门分头逐项制定取消、转移事项的监管办法,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方法,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优化机构编制配备,将审批资源向监管集中,调整充实监管力量。(责任单位:市各职能部门)



3.推进政社协同治理。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动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引入社会力量,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互动,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共同治理网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形成由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



4.明确各方责任。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厘清职责关系,依法、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权力和责任边界,明确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各方责任,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良性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净化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自律管理水平;落实公民个体责任,完善配套政策,保障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编办、民政局)



(二)整合职能和资源,创新行政执法体制。



1.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行政机关及所属执法队伍、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对同一违法行为执法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原则上依法确定一个职能部门承担,对同一违法行为执法,涉及一个部门内部多个机构的,调整为一个机构集中执法。重点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也可以探索进一步整合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适当集中,实行宽领域、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市编办)



2.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合理界定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责。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行政执法事项层级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级、权责一致、注重效率的要求,积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或派驻执法等方式,探索基层行政执法新模式。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镇,通过法定程序,可承担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



3.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特别是市场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填补监管空白。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积极推进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管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应由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责,不能交由执法机构行使;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执法权,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协调配合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



4.强化执法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市场监管、城市建设与运行管理、公共安全监管等领域为重点,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两法”衔接共享信息要素,规范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案件交接机制,制定相关的案件交接制度、规范,强化立案监督。(责任单位:市编办、相关执法部门)



(三)规范管理,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1.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政府部门能够直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队伍;除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领域外,其他政府部门一般不另设执法队伍;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支执法队伍原则上要归并为一支队伍。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编办)



2.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告。(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3.规范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规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录及适用辅助人员的范围。加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道德修养和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法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规范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管理。行政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缴罚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细化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告知、听证、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规范涉案物品管理,改进罚没收入的缴纳方式与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探索执法信息网上传递和执法文书电子化操作,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责任单位:市法制局、政管办、经信局)



(四)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水平。



1.加强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按照行政民主化、规范化原则,认真实行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除法定的保密范围和内容以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程序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2.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建设。推行“阳光复议”,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以复议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规范应诉工作,提高应诉水平。(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3.严格行政执法问责。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层级执法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奖惩任免挂钩。全面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评议考核工作,将社会评价与内部考核相结合,提高评议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把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切实发挥执法评议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以此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局)



4.完善监督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并建立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机制,完善检查、报告、评估、备案、评查、公开等执法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把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与监督意见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社会评价在执法监督和考核中的权重,增强层级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互动与合力。(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



(一)试点实施阶段(2012年)。在全市开展食品、农资两个重点行业行政执法体系改革试点,选择高州作为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综合试点。明确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措施,根据试点任务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年底总结试点经验。



(二)基础建设阶段(2013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规划实施工作,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按照市的工作部署,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推动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



(三)重点建设阶段(2014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组织架构,深化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关键领域的重点工作,初步形成行政执法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四)体系建设阶段(2015年)。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各项法规制度,并针对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改革予以深化。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从工作机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改革效果等方面对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全面总结经验,加强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建设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茂名市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专责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组长由市编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编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编办、市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局、城市综合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政管办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二)注重统筹协调。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内容广、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大,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照时间进度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与当地人大、司法、纪检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改革。



(三)严格督察考核。将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健全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根据阶段工作安排,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取得实效。



(四)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措施、利用报刊、网络、墙报等多种平台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及时宣传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良好氛围。













茂名市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两建工作的部署,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茂名的核心任务,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改革精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的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深化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构健全、管理运作科学”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形成法律监督、自律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起行业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和自律保障机制,推动各行各业的诚信自律水平明显提高,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初步建立起与茂名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在构建我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自律法规和保障机制。



1.大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大力育发展新型行业组织等市场中介行业组织,发挥其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作用,提升服务社会能力。2013年,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与行业组织等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降低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推进行业组织适度竞争,引导行业资源合理配置,强化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加大培育发展力度,进一步发展以产品类别、经营方式等行业协会的同时,积极培育中介、评价评估、职业、服务和新兴产业等行业组织。2014年,基本建立起种类齐全、涵盖各行业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引导同类相聚,构建类型多样、具有行业自律协调职能,整合行业资源功能,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枢纽型行业组织,强化以法人治理建设为核心、以社会公信力为目标的自律机制建设,发挥枢纽型行业组织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职能作用。2015年,建立各大行业枢纽型组织,完善其枢纽职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的引领作用。(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2.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拓宽行业组织参与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渠道,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资质标准,全面提升行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一是推进全省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厘清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职能、资产、人事、财务关系,实行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律发展。2013年底全市各级行业协会完成脱钩工作,其它种类的行业组织2015年基本完成脱钩工作。二是建立等级评估机制。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行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的依据。到2015年,完成对全市行业组织的评估。三是建立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资格目录。2013年底前,按照“制定目录和办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步骤,编制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目录,逐步将行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订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四是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服务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管理。2014年,政府部门共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3.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完善法规政策。2014年,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行业组织法规政策,修订《茂名市行业协会条例》,健全和完善行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和机制。根据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管理规则,形成现代社会组织制度体系,建立起以法人治理为核心,以公信力为目标的新型法人治理机制。三是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行业组织信息化管理以行业组织为终端,以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为基础,推进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提高自律服务能力,实现监管信息化,评价常态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管理,与相关部门信息对接,扩大信息容量,提高监管效能。2014年建立信息采集指标体系,2015年建立本级和各县(市、区)信息管理系统对接,2016建立起涵盖全市的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四是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履行业务管理职责,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能。2014年,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沟通和分析政府提供服务、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行业组织监管、行业发展,建立联系人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的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4.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六个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个机制的具体措施。细化六个机制的内容,明确六个机制实施的规则和规范,2013年完成。2014年,90%以上的行业组织建立起六个机制,六个机制建设的成效与购买服务、开展行业内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挂钩,引导社会资源向优秀的行业组织集中,差的行业组织逐步退出,自律规范的行业组织吸纳有信用的会员,不守信者禁入,违规者退出,逐步形成业优者归会的行业组织生态环境,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全面提升行业组织公信力。二是完善行业组织监事制度。推进行业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设,有效制衡的机制,实行监事监督履行监督职能的承诺公约,增强监事监督的职能,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2013年完成。三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建立行业组织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的平台,在信用管理系统按信息种类区分能够向社会、行业公开的信息,引入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行业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反映对行业组织的意见,通过督导方式,增强行业组织应对能力,建立惩戒和纠错措施,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四是建立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评判机制。行业组织对社会反映问题和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能力列入年检的范围,提高对会员管理的自觉性,增强会员管理的约束力,促进行业组织发挥市场监督的自律功能作用,2014年完成。(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二)发挥行业组织对行业的自律规范作用。



    1.加强政策引导。一是促进行业组织建立政策法规宣传平台。2014年,90%行业组织建立网站,加强行业内刊、杂志建设,向会员宣传,及时向会员提供相关政策和行业信息。二是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了解行业动态、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建立行业组织信息平台。统计行业经营情况,设立行业、会员违规经营的举报制度,行业组织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加强对会员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提升会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2015年完成。(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2.强化自律管理。一是制定行规行约。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行业组织要集中会员智慧,召开理事会研究政策,依法依规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在30家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诚信自律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制定行规行约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性行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全市性行业组织对市、县(市、区)制定行规行约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市、县(市、区)同类型行业组织建立起规范统一的行规行约。2015年全市性行业组织全部完成, 2016年县级全部完成。二是加强规范建设。凝聚行业和专家力量,组织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形成行业发展的制高点,提高行业竞争力。行业组织引导会员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不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名牌战略,行业组织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提供服务。三是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行业组织建立价格自律机制,防止形成价格同盟,制止市场垄断行为,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共同抵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对价格垄断,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开谴责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4年,70%全市性行业组织建立黑名单制度,2015年全部建立。四是倡导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在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倡导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在行业组织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逐步推开,扩大会员的参与度,提高会员的积极性,把建立社会责任体系纳入企业信用与自律建设范畴。(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3.协调行业利益。一是建立行业组织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及时反映行业情况、行业诉求、行业问题,建立起政府与行业组织协调处置机制,发挥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利益和社会关系的功能作用。2014年完成。二是完善行业组织与消费者协调机制。建立消费者投诉平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形成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和会员与消费者投诉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与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和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平台。及时协调处理投诉案件,公平公正解决矛盾和纠纷,并建立调处矛盾的档案,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理性反映行业诉求和个人诉求,维护会员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2015年完成。(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行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多层次信息公开平台,行业组织建立自身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和行业披露行业信息,建立市、县(市、区)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平台,按信息等级公开行业及成员的自律与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会务信息、决策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监管范畴,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联、共享、共管。二是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自律信用奖惩制度。推行行业组织信用承诺制,完善行业组织的信用记录,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组织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4年建立。对守法经营、诚信度高、行为规范的会员采用不同方式给予激励,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信用等级与政府部门招投标、资质认定、信用担保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会员给予政策鼓励和优惠支持,对失信违法的会员,行业组织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或者除名等惩戒。建立政府部门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对会员的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管理,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相应的惩戒和严加管控,提高其市场准入、信贷等门槛。2015年完成。(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三)发挥会员主体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1.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会员主体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动力,积极学习并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章程和行规行约。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核心业务运作重要内容,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改变片面追求利润的观念,在创造利润、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关注员工价值,注重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2.建立自律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诚信和守法经营自律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行为准则、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和惩戒措施,完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奖惩措施以保证制度落实。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和调整。构建与社会公众、消费者互动机制,及时、准确收集、传递内控相关信息,确保有效沟通,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3.建立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方法,向全社会公布企业产品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公示企业经营行为、奖惩记录、纳税记录、安全生产经营、遵守行业组织章程和行规行约等信息档案,公开作出产品质量承诺、服务承诺,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消费者的监督。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解决投诉问题,树立并维护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牵头)



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将诚信守法自律纳入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制定诚信守则,强化日常学习培训,发挥管理人员引领作用,树立员工诚信典型,培育管理人员和员工诚信理念,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方式方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和全体员工的共同成长。(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按照建设要求,统一组织协调。建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齐抓共管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制,共同研究解决行业自律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并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指导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工作,确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推进自律建设。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民政部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每年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加强具体指导,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











茂名市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两建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强化市场监督,根据《广东省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和《广东省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茂名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完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功能,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建立集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功能为一体的平台。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等多方力量,积极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等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和健全消费维权服务、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社会网络,进一步畅通维权诉求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优化维权、监督机制,降低维权、监督成本,提高维权、监督效能,强化社会服务和监督,全面推进我市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行政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平台。



1.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1)建设投诉举报平台。地级以上市按照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要求,以“12345”为载体,整合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建设集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的投诉举报平台。



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平台纳入茂名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投诉举报平台管理单位负责投诉举报平台日常管理,制定投诉举报平台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等;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申诉举报业务,并根据本部门处理申诉举报职能及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申诉举报处理机制和制度。(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局牵头)



2)建设申诉举报处理效能监察系统。负责建设全市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的行政效能监察系统,并与投诉举报平台系统对接,对各职能部门接收、分转、处理申诉举报业务全过程实施效能督办、考核。(市监察局牵头)



3)建设申诉举报数据中心。制定全市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行政效能投诉数据标准,建设市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行政效能投诉数据中心,处理、汇集、交换全市相关数据,市数据中心与省数据中心、市投诉举报平台、市行政效能投诉监察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自动归集、信息共享。(市经信局牵头)



2强化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



依托投诉举报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申诉举报业务转办原则及争议处理制度,协调处理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申诉举报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强工作沟通和执法协作,组织开展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消委会牵头)



3建立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处置机制。



     投诉举报平台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机构及职责,规范处置流程,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消委会牵头)



    4加强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



    开展征集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案例活动。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职能的成员单位负责分析申诉举报数据,收集职能范围的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行为及案例,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开展专项治理。(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消委会牵头)



    (二)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诚信经营、监督互助的自律体系,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市场、商场、超市、企业、景区等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消费集中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具有消费宣传教育、消费纠纷调解和社会监督功能的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发展消费维权和经济活动监督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1建立社会监督网络体系。



1)加强经营主体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引导商场、超市、企业等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大力推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等维权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和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牵头)



2)探索建立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引导消费重点行业组织、网络交易平台、市场、景区、商业步行街等集中消费区域的管理机构或龙头骨干企业建立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加强消费调解、消费宣传、消费指导,提高专业性服务水平,就近解决消费纠纷,转变消费观念,促进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促进行业规范。(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牵头)



    3建设消费维权和市场活动监督志愿者队伍,发展消费维权律师团,从事消费调查、消费教育、消费宣传、经济违法行为监督、消费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市司法局)



2.健全行规行约监督机制。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推动企业守法自律、规范发展,优化消费环境,规范格式合同条款,完善行规行约。(市民政局、市消委会牵头)



3.加强诉调对接,强化司法保护。加强法院与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探索建立消费维权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与合作,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消委会、市司法局牵头)



    (三)做好舆论监督,抑制侵权及经济违法行为。



加强消费教育和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建立新闻单位与消费维权组织、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的联动监督机制,加大对消费侵权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曝光消费侵权、经济违法事件。加强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消费知识,通过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曝光侵权行为、开展消费调查、举办消费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水平,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1.建立协作机制。建立新闻单位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维权组织之间的联络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舆论监督和消费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在消费维权宣传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舆论环境。(市委宣传部、市消委会牵头)



2.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的联动监督机制,通过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消费侵权热点,披露重大典型侵权和经济违法案件、曝光严重失信企业,动员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消委会牵头)



3.加强消费引导。通过开展消费调查、消费侵权案例分析,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编制消费教育手册,举办消费咨询、消费指导讲座,及时传递消费信息。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教育权,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促进理性消费,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市委宣传部、市消委会牵头)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茂名市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专责小组(以下简称市专责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包括:



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团市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体育局、市物价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消委会



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



专责小组下设7个工作组,工作组的组长单位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调联络组(组长单位:市工商局)



负责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协调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制定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下称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方案,协调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组织推进各部门申诉举报热线的整合、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工作的落实;组织开展消费维权机制创新,研究并推动创新工作的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工作组落实专责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效能监察组(组长单位:市监察局)



负责督促推进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各职能部门处理消费维权申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实施效能监察。对推进各部门申诉举报热线的整合、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相关工作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存在的效能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三)平台建设管理组(组长单位:市政管办



组织制定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方案(纳入茂名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各部门申诉举报热线的整合、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工作的落实;按照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要求,以“12345”为载体,整合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建设集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的投诉举报平台;负责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制定投诉举报平台工作机制和制度、服务标准、业务流程、投诉举报转办和考核办法等。



(四)新闻监督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对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关注消费侵权和经济违法热点,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媒体的消费教育、消费引导和舆论监督功能,提高新闻监督、消费教育的组织性、计划性和系统性。加强对行政部门履行消费维权、查处经济违法行为职能的舆论监督。



(五)社会监督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负责综合社会各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源,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服务和经济行为监督社会网络。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众和志愿者参与消费维权服务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消费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六)诉调对接组(组长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建立法院与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维权诉讼与调解工作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与合作,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七)平台技术组(组长单位:市经信局)



负责为投诉举报平台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平台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制定投诉举报平台数据库建设工作技术方案及协调组织建设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信息系统,负责市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数据中心的建设。



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关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长单位要根据各组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相关指导意见,牵头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 )对口组长单位开展指导工作。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



(一)基础建设阶段(2013年)。                                                                                                                                                                            



1.全面开展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1)投诉举报平台上线运行。按照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要求,以“12345”为载体,整合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建设集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等运行制度,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业务人员培训。建立申诉举报业务应答知识库的收集机制、制度和规范,初步搭建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的数据库框架。(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局牵头)



2)开展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信息系统业务需求调研,完善12345投诉举报平台系统。(市经信局牵头)



3)实现监察部门对消费维权申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业务处理工作的效能监察,推进行政监督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与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之间的对接,并进行相应的需求设计,完善对接功能。(市监察局、市经信局牵头)



4)建立消费维权申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数据分析应用制度。建立消费维权申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制度,组织对消费维权申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消费侵权热点和经济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消委会牵头)



    2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社会网络。



    1)大力推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解决消费争议等维权机制,全面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工作。(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牵头)



2)探索建立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在专业批发市场、较大零售市场、商圈(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域)、相关景区、网站、行业协会建立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消委会、市旅游局牵头)



3.加强舆论监督,抑制侵权违法行为。



初步建立消费教育和舆论监督有效机制。建立新闻单位与行政职能部门、消费者组织之间的联动机制,针对消费侵权热点和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引导新闻媒体与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制定相应的联动监督计划,加大对消费侵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新闻单位制定消费维权和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的报道计划,联合行政部门、消委会、行业协会等单位,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法律知识、产品消费知识,曝光消费侵权、经济违法行为案例等。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宣传。开展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挑战消费潜规则等评议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牵头)



    4.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建立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完善诉调对接相关制度和文书,开展诉调对接相关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消委会牵头)



    5.建立消费群体事件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联动处置机制。



    制定消费群体事件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预警制度、应急联动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机构及职责,规范处置流程,预防和妥善处理消费群体事件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政管办牵头)



(二)重点建设阶段(2014年)。



1建设消费维权网站。依托12345平台建设消费维权网站,集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等功能,加强法制宣传、消费教育与舆论监督。(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牵头)



2建立市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实现省行政效能投诉数据系统与市投诉举报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系统之间的对接。(市政管办、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牵头)



3完善投诉举报平台软件、硬件,完成人员配置、岗位培训。(市政管办、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牵头)



4.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平台的机制和制度建设要求,完善申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流程,促进消费维权申诉举报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牵头)



    5.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协调和协作机制。建立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管职能的行政部门、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协调和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协调消费维权相关工作事项。(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牵头)



6.培育发展消费维权和经济活动监督志愿者队伍。(市民政局、市消委会、团市委牵头)



7.进一步推进完善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建立各类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规范、考评制度,加强对服务站的工作指导。初步建立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诚信经营、监督互助的自律体系。(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消委会牵头)



8.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消委会牵头)



9.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清理行规行约中的“霸王条款。(市民政局、市消委会牵头)



10.初步建立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机制。(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牵头)



(三)体系建设阶段(2015年)。



1.进一步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申诉举报的协作办理机制。市专责小组和各县(市、区)专责小组负责)



2.规范市投诉举报平台运行机制,形成全市一体化的工作制度及运行机制。(市政管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牵头)



3.初步实现投诉举报平台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市经信局牵头)



4.发展消费维权和市场活动监督志愿者队伍,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市民政局、市消委会、团市委牵头)



5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及时传递科学、客观的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市委宣传部、市消委会牵头)



6完善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机制,有效形成治理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的工作格局。(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牵头)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6)。



1.加强消费维权申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处置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完善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市监察局牵头)



2.全面实现投诉举报平台信息系统与市场监管体系其它系统的协同工作,确保相互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市经信局牵头)



3完善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监督机制,建立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加强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市民政局牵头)



4.完善消费维权和市场活动监督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扩大志愿者服务范围,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使志愿者队伍成为调解消费纠纷、开展消费教育、监督违法经营行为的重要力量。(市民政局、市消委会牵头)



5完善新闻单位与行政职能部门、消费维权组织之间的协作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全方位开展舆论监督和消费教育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舆论环境。(市委宣传部、市消委会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的人力、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单位、各地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分工,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分清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明确各部门在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对于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沟通和研究,将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三)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市专责小组各工作组组长单位、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要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对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全面掌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及时总结体系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强化分类指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专责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茂名市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广东省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就茂名市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市场监管规范化水平。构建与国家、省法律体系相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重点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推进完善、修改与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监管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市场监管中特定区域、新兴领域、重点行业等需要规范的内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建章立制。开展市场监管相关制度论证程序和制度运行评估工作,提升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机构



    成立市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专责小组,负责制定专责小组的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的分配及实施。市法制局为专责小组的牵头单位,“三打”专项行动负责单位及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其他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包括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专责小组成员单位。专责小组组长由市法制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一名负责同志担任。



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市法制局分管行政执法监督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执法监督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余科室负责人及指定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他成员单位各派一名业务骨干担任专责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按照《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有关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专责小组工作职责的要求,专责小组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全面开展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全面清理和废止妨碍市场流通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推进公平准入、规范执法的原则,开展对市政府、市府办以及市直各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定化行为。



市市场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自行清理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妨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尤其阻碍市场流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市法制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市政府、市府办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提交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一是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二是按照省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统一发布制度,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三是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加强对县级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市直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并自觉将规范性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市法制局:负责指导本地区县级政府部门以及市级部门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工作。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贯彻《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推进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工作。在大部制改革、县镇事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完成后,继续推进市直执法部门的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市直各执法部门:负责梳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市法制局:负责对梳理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进行公告。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步骤,完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加强执法案卷评查,通过评查发现、纠正执法存在问题。



市直各执法部门:负责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流程,以及组织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市法制局:根据省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转发或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及《茂名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活动。



3.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市市场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市法制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除讲授行政处罚法等六部综合行政法律外,可应执法单位的要求,增加执法实务、自由裁量权量化等专题内容。



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茂名市规范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抓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市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予以执行落实。



市法制局:指导本地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



根据“两建”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精心筹划、重点建设、全面推进、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由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具体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8月)。召开局“两建”工作动员会,成立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专责小组。



(二)编制规划阶段(20129月至12月)。专责小组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编制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三)全面清规阶段(201211月至12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布置,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执行第(一)项工作任务,对照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



(四)建设推进阶段(2013年至2014年)。按照建设市场监管制度体系要求,抓好每一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展、逐步落实。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至2016年)。基本建立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下的各项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运行良好,总结全面展开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法制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现、解决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三打”专项行动负责单位及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其他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要与政府法制机构密切合作,及时反映问题,提出需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查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作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保障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完成。





茂名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



专责小组细化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部署要求和《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现就我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制定如下细化工作方案。



一、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二、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果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供销社、市国资委、市食安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茂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茂名海关、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市盐务局。



三、建设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促进创新科学、依法、公平、高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着力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在初步建立与我市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市电子政务网的基础,全面推进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联通全省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完善市一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四、主要任务



推进有关行业和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我市电子政务网的基础,按照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和工作重点,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在全市统一市场监管平台基础上,重点建立市场准入信息系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消费维权信息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这些系统完整记录市场监管的全过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采取分级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征集的模式建设,并在整合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联合征信、信息共享、信息公开和信息运行的规则规范,确保市场监管信息能够及时、完整、有效地征集汇总和运用。



五、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长:黄业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副组长: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庆德  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黄小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调研员



谭小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副局长



 
员:由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经信局、市食安办、市卫生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各派一位业务科室领导同志担任。



联系人:黎良浩



(二)主要职责分工:



1.根据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组织有关行业和部门,制定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平台的整体框架、建设内容、建设步骤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整合方式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在省的指导下,根据平台建设方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现有党政外网上搭建政府内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整合相关资源,建设“茂名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打造公共市场监管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并与省互联互通。(市一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主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按照先易后难、分布实施的原则,加快市场准入信息系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消费维权信息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等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并依法向社会和披露相关市场监管信息,实现对市场行为的协同监管。其中: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消费维权信息系统(市工商局负责);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市卫生局负责):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负责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公共数据库等进行技术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市工商局负责)



5.按照省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并逐步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交换和共享。(市工商局负责)



6.推动有关行业和部门,依托自身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指导市内各地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市经信局、市工商局负责)



六、分阶段工作安排



根据市“两建”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精心筹划、重点建设、全面推进、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完善市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具体工作安排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工作方案细化及平台建设方案研究阶段(20129月)。细化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专责小组工作方案。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前期调研,提出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搭建(20129月至11月)。根据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和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技术队伍进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发,完善市级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建设



(三)试点阶段(20129月至2012年底)。与试点地区或单位,进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开展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选择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作为市的试点行业,在行业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行业市场监管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方面开展试点。



(四)建设推进阶段(2013年至2015年)。按照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修订完善规范市场监管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社会成员市场监管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建设覆盖全市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体系,不断充实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场监管信息公共数据库,开通“茂名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全年)。进一步充实提升、深化应用公共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扩大“茂名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外市场监管信息服务范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省和市对我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二)加强工作指导。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统筹专责小组要做好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推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专责小组工作的指导。研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统筹小组部署,研究制订本小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协调配合。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工作与履行本部门职责相结合,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和履行职责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四)加强信息报送。专责小组要积极编写工作信息、简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茂名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两建”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着力打造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格局,积极探索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全面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供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创建安全、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按照“两建”工作总体部署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统筹安排各任务单元的建设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以试点地区为切入点,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工作模式,并逐步在全市范围进行推广。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各监管机构设置,创新监管体制,理顺各监管部门职责关系,落实基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充实基层监管队伍力量,建立严管、严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治秩序。



(二)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覆盖市、县并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加强食品快速检验和质量抽检,加快监管执法队伍快筛快检设备设施的配置,建立健全市、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四)建立食品企业(含各环节)及生产经营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档案,完善食品生产经营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点创建活动,发挥食品行业组织积极作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



(五)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电子化台账管理,探索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



四、工作小组及职责分工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小组。



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及各监管机构设置,选择若干试点,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人财物保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充实基层监管队伍力量,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联合(综合)执法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执法队伍及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建设覆盖食品安全全过程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网,通过“一网四平台”(食品安全公众网、信息公开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信息报送平台、公众互动平台)建设,构建快速便捷、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编办牵头,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单位和区域: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制定并组织实施《茂名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建立覆盖市、县并延伸到乡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规范数据报送,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加快监管执法队伍快筛快检设备设施的配置,逐步提高监督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整合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市、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提高应急能力。(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单位和区域: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



(三)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小组。



建立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食品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公开,完善食品生产经营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进构建覆盖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储运及销售全程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升我市农村食品质量;制定酒类、生猪屠宰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选择若干知名度较高的品牌酒类商品开展溯源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切实做好生猪屠宰整治整改升级验收,完善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开展评选设立食品安全示范点工作。(市经信局牵头,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产品及行业:奶业、饮料、酒类、生猪屠宰业等。



重点单位和区域:生猪屠宰、酒类生产批发重点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



(四)食品种植养殖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执法联动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制定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强化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探索和健全规模化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并配合建立向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部门通报信息的机制;开展评选设立食品安全示范点工作;探索和健全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管理、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投入品档案记录、农产品产地准出自检制度及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以蔬菜、肉类和淡水鱼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追溯对象,探索和健全“三品一标一名牌”产品管理制度,强化品牌建设。(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其市农业局负责种植业产品种植环节,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产品养殖环节,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产品:蔬菜、水果、禽畜、水产、蛋类等初级农产品。



重点单位和区域:初级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制定食品生产环节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加强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对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加快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施分类监管,并配合建立向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通报信息的机制;开展评选设立食品安全示范点工作。(市质监局,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产品: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



重点单位和区域:食品加工重点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域。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制度,探索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督促进口商落实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进口食品追溯体系,督促进口商落实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完善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并配合建立向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通报信息的机制;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风险监测;科学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健全出口食品检验监管体系,推行分类管理,强化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管,做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的衔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茂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产品:进出口肉类、水产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特殊食品等。



重点单位和区域:食品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报检代理单位、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七)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制定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要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守法经营;加快建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施分类监管,并配合建立向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通报信息的机制;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快检室在市省范围内推行“信誉通”等食品信息追溯系统,到2013年底,全市要有50%的食品经营企业使用电子追溯系统,到2014年底,全市要有80%的食品经营企业使用电子追溯系统,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的食品经营企业都要使用电子追溯系统,真正实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源头可溯、流向可控。(市工商局牵头,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产品:乳制品、食用油、米面制品、桶装水、饮料、食用农产品等



重点单位和区域: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



(八)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构建基层餐饮服务监督网络,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持续深入开展食品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开展餐饮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结果公示制度,探索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推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并配合建立向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通报信息的机制,为实现建立餐饮服务单位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创造条件;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在大中型餐饮示范单位建立餐饮服务环节电子化台账管理、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产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饮具。



重点单位和区域: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创建单位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环节食品打假重点地区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单位。



(九)食品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工作小组。



制定食品行业自律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推进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社会监督体系,加强产业链上各个环节单位和集体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构建市场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食品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自律管理状况及承担社会责任的评价结果信息,为企业诚信征信工作提供依据。(市食品行业协会牵头,配合单位为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研究确定



    重点产品: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烘焙食品。



    五、分阶段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8-9月)。根据《茂名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建设任务及职责,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机构、工作任务及分工、采取的措施以及阶段性目标等有关要素。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29-12)。为突出重点,探索一套更加科学更加适合我省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选取高州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重点试点地区,其他各县(区)确定一个镇作为试点地区。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分情况进行表扬和通报批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建设推进阶段(2013-2015年)。具体安排如下:



1.基础建设年(2013年)。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重点抓好体制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和技术支撑体系优化整合以及基层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等工作,并按照本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茂名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把破解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与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市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和主要建设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2.重点建设年(2014年)。按照试点工作和基础建设年探索确定的关键环节和措施,开展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重点解决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综合执法建设,充实基层监管队伍力量,重点加强基层监管队伍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装备,尤其是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提高快速反应、有效监管的能力。推进检验机构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实现一体化技术支撑,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关口前移,着力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标准制定等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加强传统监管手段基础上,注重信息网络、电子追溯等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建成快速便捷、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



3.体系建设年(2015年)。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完善工作体系,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引导,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标准;进一步强化对体系运行的研究,针对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改革。通过3年的建设推进,实现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城乡居民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按照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总结归纳开展建设工作以来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加快建章立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巩固取得的建设成果。总结表彰一批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过巩固提升,使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技术支撑体系等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茂名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以及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日常联络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尽快组建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积极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内容广,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大,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照时间进度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在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检查考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市对开展工作的县(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要加强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向市食安办报送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加强地区间的联系与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信息畅通。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小组牵头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茂名市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建工作部署,全面做好茂名市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3-2016)》、《茂名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在总结2012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建设科学、依法、公平、高效的金融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金融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生态环境,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茂名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加强中央驻茂名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局等部门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2013年底前完成)



(二)健全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监管机制。



由茂名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监测。指导县(市、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将债务总额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之内。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对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的监管机制,研究出台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办法。(2015年底前完成)



(三)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



根据省的安排,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推动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在全面摸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状况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资本权利瑕疵,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推动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



(四)完善货币信贷执行机制。



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好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提高货币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导向力,通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三农”、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配合做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货币信贷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为货币政策科学决策提供基础,增强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信贷投放的合理性。(2015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有效监测。



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真实规模的有效监测,不断提高跨境资本流动监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2014年底前完成)



(六)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



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机制,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联合检查。(2014年底前完成)



(七)加强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牵头,加大非法金融打击力度,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调,充分发挥情报会商和监管协调制度的作用,推动建立更加紧密型的合作关系,提升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成效。加强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大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做好反假币、反洗钱工作,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和非法期货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2014年底前完成)



(八)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和市中级法院牵头,会同市银监局、市金融局等部门认真落实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评价体系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价体系,建立金融纠纷专业化、多元化和高效、廉价解决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信用管理、金融债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改进执行程序,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完善金融仲裁机制。(2015年底前完成)



(九)建立地方金融信息动态统计数据监测平台体系。



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银监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完善地方金融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发布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统计体系,为金融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监测数据。(2015年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牵头单位要按照建设方案的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在深入开展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加强与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专责小组、其他地区工作组的沟通交流,吸收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省的统一部署下,扎实开展市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金融业普遍实行的垂直条线管理模式加大了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难度,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按照市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专责小组的统筹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报道。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氛围。